的记录人而已,别人说什么她记什么。
却不料,今儿沈西洲还有个“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
在讨论的时候,其中一个男法官都快和女法官吵起来了。
男法官说,“我觉得外嫁女不该享有分配权,因为她已经嫁到了夫家,而她的丈夫在本地是享有分配权的,夫妻一体,她难道不也一样享有了夫家的土地?”
女法官,“可是按照法律,外嫁女只要不迁走户口,且在夫家没有明确取得承包地,她在法律上就依然享有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夫家除了公婆,其他人都是居民户口了,你说她上哪儿享有土地承包权去?
现在她娘家的土地被征收了,获得了土地补偿费8000、安置补助费25000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60000,申请人作为唯一的外嫁女,应该和户口本上的哥哥弟弟一样拥有这笔钱的分配权。
原审只简单以申请人已经出嫁为由便不支持申请人主张,将该部分补偿费一分为五,没有申请人的份,是属于裁判错误。”
男法官,“她不是已经出嫁了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怎么还好意思来分娘家的钱?”
女法官,“你这个说法,完全是对女性的歧视吧?女儿怎么了,女儿就不是子女了?而且这也不是我的观点,是法律这样规定的,都什么年代了,你还要按照以前的思路裁判?看来你和原审的这个法官更有共同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