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约缔结双方,一为‘中国革命军政府’、一为‘帝国议会所代表的王国和领地以及匈牙利圣史蒂芬的王冠领地’,未得另一方同意,中方不得私自泄露任何有关合约内容,否则合约作废第二条:奥匈帝国将在合约缔结后半年内向中国革命军政府提供500万两白银借款,中方将以京汉铁路未来三十年经营权为抵押或将以治下各项税课作抵第三条:中国革命军政府,须聘用奥匈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四条:所有中国内地所设帝国之医院、教堂、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奥匈帝国之合法公民,在军政府所统治之区域内,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六条:中方向帝国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和谐)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奥匈帝国技师,并优先采用奥匈帝国之材料。
第七条: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中方所有协办之军火企业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奥匈帝国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和谐真强大)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八条:中国革命军政府允准,所有帝国公司所探查之矿山、矿井,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九条:中方政府,允将奥匈帝国之公司在南所辖区域内探查并拥有所发现之各矿开采权。
第十条:中方政府允准,奥匈帝国建造由汉川至或襄阳之铁路或襄阳至荆州之铁路,允将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奥匈帝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第十一条:中方政府允诺,日后所有领地内不得私设贸易壁垒,阻碍帝国之商品自由流通。”
当真是弱国无外交、落后就要挨打。
所谓的提议总共十一条,却没有一条是将李汉放在平等位子上看待,甚至对他极尽不利。李汉感觉这一刻有些明白了历史上的袁世凯是什么心情了。这里面哪怕有一条他应了下来,都会成为历史的罪人,被这个国家跟民族永久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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