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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法官敲响法槌后,开始了庭审。
“原告,说下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中年男法官扫了一眼方轶道。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法院判令排除对欧洲花园小区二区五号楼,一单元六零一房产的强制执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
二零零九年六月,原告与欧洲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乾坤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其开发的欧洲花园小区二区五号楼,一单元六零一房产。该房产属于期房,当时正在施工中,已经取得预售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乾坤置业支付购房款八十余万元,达到全部购房款的百分之四十。但乾坤置业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向银行申请办理购房贷款。
欧洲花园项目施工完毕验收后,乾坤置业向原告交房并承诺组织原告等业主办理贷款手续,但是交房后不久,消防部门向原告等众多业主发送通知,因消防设施不完备,禁止业主入住。
因乾坤置业存在违约,原告未向其支付后续购房款。
二零一二年六月,因乾坤置业与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贵院对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欧洲花园房屋进行了正式查封,准备强制执行。”方轶道。
第87章 法不辨不明
方轶清了清嗓子继续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二零零九年,而贵院查封欧洲花园房产的时间是二零一二年,符合上述(一)的规定。原告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符合上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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