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问下,朱明从看车到购车均未到场,你们是怎么判断他是否符合购车资格的?”田法官问道。
程经理语塞了,张口结舌,之前他没想到法官会这么问。憋了半天,他终于想出了一个说辞:“那个……我们是电话询问的。”
“是你打的电话吗?”田法官问道。
“是。”程经理顺嘴道,当他意识到什么想要改口时,为时已晚,田法官又问道:“原告,被告的说法你认可吗?”
“不认可。朱明与原告之间是借用车牌的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买车的关系。另外,之前提供的证据里被告的员工在得知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后,建议原告借名买车,原告是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
在签署协议之前,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方轶道。
“被告,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田法官问道。
“是在签《车辆销售确认单》的时候。”程经理道。
“有证据吗?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田法官问道。
“我回去找找。”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心道:小丫头片子,你问那么多干嘛。
“不是你打的电话吗?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
如果无法提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法官冷冷道。
程经理答应一声,心中暗暗叫苦:都没打过电话,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草率了!
“被告,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田法官接着问道。
“知道。”程经理被法官问的有些底气不足。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田法官手中的笔唰唰不断的写着,看了一眼方轶道。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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