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情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物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进入山庄宿舍将薛红拖出,进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做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其后,二人共同闯入了宿舍实施计划,企图将薛红拖出山庄,却被被告人庄文婧阻拦。为此,邓刚捡起了地上的哑铃并砸向阻止他们二人行动的庄文婧。
涉案山庄女员工宿舍,是山庄向内部女员工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已经严重侵犯了宿舍内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在凌晨一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周涛对薛红进行殴打,并撕扯其睡衣,周涛的行为足以使宿舍内的四名山庄女员工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
在庄文婧阻止周涛的行为时,其受到了周涛的殴打,其睡衣也被撕破。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被告人庄文婧使用自己的水果刀,将周涛的右上臂划伤并逼退他,保护了薛红和自己的人身安全。
此时,受到伤害的庄文婧用水果刀划伤闯入宿舍并实施侵害的周涛,其是对正在侵害的行为实施的防卫,且该防卫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该防卫为正当防卫。
案发之时正是夜深人静之时,被告人庄文婧处于孤立无援之地,又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时,邓刚举起哑铃向其砸来,一个三斤重的哑铃砸到头上不死也得重伤。面对这种情况,庄文婧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庄文婧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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