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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节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邓刚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二、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审判长道。

旁听席上的刘敏没想到表妹的案子就这么结束了。不仅她没想到,辩护席上的方轶也感到很意外,没想到省高检会撤回抗诉,不过这样也好省的法庭上唇枪舌战了。

整个法庭上要说最高兴的肯定是庄文婧,自己的案子就这么结束了,不用蹲大牢了,她心中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了地,不断的向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鞠躬致谢。

刘敏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二审庭审中方轶都没怎么说话,这律师费……,哎!算啦,云梅的面子还是要给的。

几日后,华连成团队的赵律师和高律师从法院走了出来。

“老赵,方律师的观点也不全对,你看这案子他就没说到点上,还是我说的对吧,被害人吴建国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高律师一脸得意道。

之前赵律师向方轶咨询的李志国故意伤害案,今天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应赔偿被害人吴建国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鉴于李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建国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李志国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县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李志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国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五万八千六百元,抵除李志国此前已支付的款项二万元,余款三万八千六百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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