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合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禁债务人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其次,犯罪目标不同,绑架罪中的被绑架人自身一般都没有什么过错,而且是不特定的人;而非法拘禁罪被绑架人大多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该罪的被绑架人一般只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本案中,被告人李希斌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绑架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其行为性质应属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希斌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完毕。”方轶道。
有了方轶在前面打样,宋律师和王勇参考他的意见,纷纷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三人已经讨论过辩护方案,虽然每个被告人的辩护词有些不同,但是大体方向是一致的。
……
“……请法警把被告人李希斌、邹宇、田毅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李希斌、邹宇、田毅为追索债务,采取绑架手段,非法拘禁债务人赵东田,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李希斌等人为了控制赵东田,多次给其注射冬眠灵,经法医鉴定,没有充分依据证实赵东田系因注射冬眠灵而直接致死。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院对李希斌、邹宇、田毅和其辩护律师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李希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三、上诉人邹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四、上诉人田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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