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即骗取了他人财物,又骗取了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即骗取了他人信任而与之同居。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赵长光在本案中实施的数个行为应当分别进行评价,被告人对周红和周媛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对邹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数罪并罚的充分理由和必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即骗取邹洁钱财(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又骗取周红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
但是被告人赵长光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连续实施的上述招摇撞骗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上的连续犯,在处断上应按一罪处罚,也就是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
二、被告人的数个行为之间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不能全包含招摇撞骗罪。由此导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形成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即交叉竞合。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赵长光所骗的财物数额(五千元)仅仅达到了诈骗罪的起刑点,在法条竞合(交叉竞合)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适用,所以本案应按招摇撞骗罪定罪。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不具有数罪并罚的理由和必要。完毕。”方轶道。
&e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