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为什么这么做?”方轶问道。
“就是为了困住何生国,不让他追我。都怪我一时猪油蒙了心……”冯达年满脸悔恨之意,不知是真是假。
次日下午,周颖站在方轶办公室内的白板前,皱着眉头看着白板上写的冯达年抢劫案的案件要素。
“怎么样?想好了吗?”方轶坐在椅子上,端着茶杯问道。
“从作案手段上看,冯达年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他人的财物,很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但是在本案中又存在冯达年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何生国陷入错误理解,将钱款自愿交付给冯达年的情况。换句话说,冯达年手中其实并无美元可供兑换,他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自己,又符合诈骗罪的特点。
检察院指控冯达年抢劫罪,我觉得也有一定道理,毕竟冯达年对租用的办公室的门窗进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盗门被撞上后,居然在里面无法打开,这不符合使用习惯,整个办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冯达年借助办公室困住被害人,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并当场抢走十五万元现金,这又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说实话,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点多,也没搞明白到底应该给本案定什么罪名。方律师,您给提示下吧,应该定什么罪?”周颖歪着脑袋,一脸无奈的说道。
“好家伙,会给我出选择题了,三选一,不容易啊!说明你确实下了一番功夫,精神可嘉,值得鼓励。”方轶乐呵呵的说道。
在他看来,一个实习律师,能够把案子分析到这种程度已经不错了。
“我给你分析下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然后你再判断下本案的罪名。
这三个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上述三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之处在于三个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抢夺罪。抢夺是行为人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往往是在错不及防的情况下,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动自由并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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