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耿迪系其叔叔耿昆水向公安机关举报被抓获,被告人本人并未主动投案,而且耿迪在公安机关抓捕时报的是假姓名,不具有投案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检察院以耿迪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原来的那位辩护律师觉得这案子没有什么机会,搞不好二审耿迪会被判死刑,于是见好即收,找了个理由拒绝了二审的委托。耿昆山没办法只能另找律师,他在网上查到了方轶的介绍,于是便来到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想将案子委托给方轶。
“方律师,杀人偿命的道理我明白,但是……,现在检察院那边提出抗诉,说法院判我儿子死缓,太轻了,我儿子不构成自首。
虽然报案的是我兄弟,但是我兄弟在报案之前已经问过我儿子了,我儿子耿迪是同意去公安机关自首的……”耿昆山看向方轶,期盼他能说出些自己想听的话。
第557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包括三种情况:一、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二、犯罪嫌疑人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三、由亲友送去投案。”方轶道。
“方律师,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应该属于第二种,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耿昆山道。
“您听我说完,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比较好理解;第三种情况是由亲友送犯罪嫌疑人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比较好区分。关键是第二种情况。
在第二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已准备去投案,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您儿子耿迪在案发后逃到他叔叔家,在他叔叔的追问下,将杀人的事说了出来,并在叔叔的劝说下同意去自首。这只能表明他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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