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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节

审判长道。

“当时被害人只是轻轻推了我一把,她挣脱我的双手后并未急于离开,我再次要求与她发生关系时,她并未反对。我们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我不构成犯罪,请法院依法裁判,还我公道……”华潇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华潇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华潇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发生x关系的情况。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夜店安全出口并未封闭,是开放的,经常有人在楼梯口吸烟,或者通过安全出口去地下停车场。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期间,如被害人呼救,是不可能没有人知道的。由此可知,在双方发生关系期间,被害人并未呼救。

第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发当晚均有饮酒,但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可知,二人在走出夜店安全出口时,其行为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醉酒的状态,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可知,二人虽有饮酒,但并未出现醉酒状态。

第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安全出口外的楼梯转角处呆了约半个小时,在发生关系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就存在亲密动作,被害人虽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接受了被告人的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并未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第四,在两人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期间,被害人并未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谩骂,更没有采用呼救等方式反抗。被害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内心意愿,结合双方的姿势(背立式)如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是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的。

二、报警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被害人身上有手机,但是其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夜店后,其朋友董夏听闻被害人被强奸后报的警。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报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综上,从案发现场情况,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和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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