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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节

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文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去县医院的路上将其抛弃在路边田里,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杜文定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文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杜文定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第六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予以隐藏或者遗弃。

这里面包括两个动作,第一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第二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将被害人隐藏或者遗弃。

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于其目的能否得逞不影响定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是为了抢救被害人或者是因为惧怕被害人亲属的报复等其他目的,不是为了隐藏或者遗弃被害人,则不符合该条件。

3、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隐藏或者遗弃,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

由此可知,如果被害人在没有被行为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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