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被告人解全推搡的行为是不可能致命的,也不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宋律师边说,边看向方轶和王律师。
“宋律师,你怎么看?说说你的想法。”方轶想了下,看向宋律师。
“我觉得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死亡是个意外。”宋律师说道。
“理由呢?”王律师转头看向他。
“从案情上看,案发当日被害人的饮酒,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推搡行为,被害人被被告人推搡后后脑撞到门框,以及后来的跌倒等,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上几个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医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所导致的脑挫伤及珠网膜下腔出血所致,该死亡原因,即不能排除饮酒、倒地碰撞等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因素,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及所导致的碰撞门框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既然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其他合理的可能,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所以我准备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是又有点不太确定。”宋律师皱着眉头,说道。
第700章 懵逼的宋律师
“方律师,您怎么看?”王勇看向方轶。
王勇这个人贼心眼比较多,之前他与方轶一起讨论过几个刑事案子,俩人的意见相同的时候极少,大部分时候是不一致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其实这也正常,一般情况下,律师是需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独立思考案件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即便是与同行讨论案件也很少会全面接受别人的意见,除非别人能够拿出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正所谓:文无第一)。
合则处,不合则分,反正都是各干各的,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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