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格与医生执业资格含义相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医师法》实施,《执业医师法》废止)中的‘执业医师资格’,在立法本意上无本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而已。其目的都在于要求为患者看病的人应当掌握国家认可的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该罪名仅是针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
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须经注册,行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由此可见,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凡持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三、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所需的注册手续,系行政管理手段。
执业医师资格,是指独立开业或者从事医疗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有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执业医师资格与该人目前是否从事医务工作无关。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只须履行注册手续,这纯属是一个行政管理手段,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无关。
本案中,陶继早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在一九九九年其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一直从业至退休。
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陶继仍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医师资格,即他具有国家承认的从事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该资格并未因其退休而消失或者被取消。
被告人持有的执业医师资格,其实与律师资格准入制度一样,凡是通过相应的国家资格考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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