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了徐家村的村主任徐启国。
随后,汤建尧以培训学校缺少资金发展为由,向村主任徐启国提出想从徐启国所在的徐家村村委会借款人民币二百万元,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单利)。
徐启国在未与村委会其他成员商议的情况下,安排村委会会计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共二百万元分两次借给了培训学校使用,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单利)。
汤建尧拿到借款后,开始着手扩大培训学校的租赁场地,做广告,增加办公用品,招聘教师等工作,但是发现预算做少了,手里的钱不够用,日后培训学校的运营也得需要费用,于是他再次找到了徐启国。
这次,汤建尧向徐启国提出向徐家村村委会借款六百万元,这六百万元中包括之前已经借出的二百万元。
徐启国觉得这次培训学校借的钱太多,自己做不了主,便在当年九月初召集村委会委员会议就是否给县里培训学校借款事宜进行讨论。
在此次会议中,徐启国并未将之前已经借款给培训学校二百万元的事告诉参加会议的村委会委员。
经过一番讨论,大家都觉得培训学校的收入还可以,学生多,回款不是问题,村里的拆迁补偿款趴在银行账户上利息太低,一致同意将拆迁款中的六百万元借给县里的培训学校,并签署了会议决议。
会后,徐家村村委会与培训学校签订了六百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百分之八,借款期限十二个月。
借款合同签订后,徐家村村委会分三次向培训学校共支付了五百五十万元,包括之前借给培训学校的二百万元。截至去年八月,培训学校已归还了二百四十万元。
后来被人举报,徐启国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为三百一十万元,此后通过司法程序大部分款项被追了回来。
此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启国犯挪用公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启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徐启国作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范围,在未经村委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二百万元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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