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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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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对于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异议,她觉得专业机构鉴定出来的内容应该可信。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是该份证据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三份证据,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使用新买的手机号在案发当日的18:34、19:20、21:10多次与邓诗云通话。”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没有异议。当日我确实给她打过电话,打电话是为了确定她家的位置。当晚我也确实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四份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

1、证人丛明昌证实,其与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邓诗云均系情人关系。今年一月初,丛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证人姜文菲证实,她是邓诗云的房东,案发当晚,她看见邓诗云和一个女的在院子里说话,然后二人就进了邓诗云租住的房子。晚十点半左右,她关大门时,看见邓诗云家的灯还亮着。后经辨认,当日与邓诗云说话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点半左右,姜文菲听到邓诗云的呼喊声,跑去她家,发现她女儿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邓诗云手腕部也有血。随后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邓诗云的丈夫牛旺。”

3、证人牛旺(邓诗云丈夫)证实,案发次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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