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维军的机加工厂在借款之前已经经营恶化,其大量借款,并且隐瞒真实用途,而且在其借款过程中使用假产权证抵押、解押,这是事实。明显具有诈骗的目的。
三、向冯平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后,又向银行贷款,向魏喜奎借款五百万元属于典型的“拆东补西”行为。是为了掩饰诈骗的事实。
四、案发后,胡维军存在躲避债务,畏罪潜逃的情节。而且经济形势问题,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金牌。
综上,胡维军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告人胡维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胡维军向冯平和魏喜奎借款金额总计为一千七百万元。根据2011年、2012年土地估价报告、房产抵押评估报告证实,机加工厂土地及房产总价值达一千九百三十余万元、个人房产总价值为八百六十万元。
在借款当时,机加工厂资产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和拖欠供应商货款外,公司资产的余值及其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还款的能力。
(方轶知道,评估报告可能比较虚,有水分,但是扒拉来扒拉去,一审时双方提出的证据中对胡维军有利的证据不多,只能有什么用什么,不过好在房产和土地确实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只是价值存疑)
其次,胡维军将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所欠借款无法及时还清,系因股票投资经营亏损和续贷手续未能完成等原因造成,并非因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导致。
再次,胡维军按期支付债权人利息。其中,冯平已获息二百八十余万元,并已又通过民事诉讼执行得款二百三十余万元;魏喜奎获得利息十六万余元,由此可见,胡维军具有积极还款的意愿。
最后,胡维军系在得知魏喜奎报案后才逃往外地,并非获得借款后即逃匿,其外跑的行为并非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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