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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节

本案中,上诉人肖松的表演过于拙劣,致使其“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根本未被被害人认可,被害人也不认为其是警察。由此可见,肖松的这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判处肖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上诉人肖松在抢劫时自称是派出所的便衣民警,虽然具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但其仅仅是口头宣称系警察,既没有穿着警察制服,也没有驾驶警用交通工具或使用警用械具等,更没有出示警察证件,以普通人的辨识能力能够轻易识破其虚假身份。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案发后,被害人每天晚上去案发现场蹲点,试图抓住对其实施抢劫的肖松,由此也可看出,被害人在案发当时根本不相信肖松是警察,肖松的冒充行为明显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和效果,也没有损害警察的形象,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不应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院于2016年1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看上述指导意见。)

旁听席上有人欢喜有人恨,肖老师夫妻觉得方轶啼哩吐噜的说了一大堆,虽然听不懂,但是感觉方轶很卖力的样子,心里对方律师很认可。

被害人的朋友们却在心中暗骂方轶多事,为抢劫犯辩护,缺德,生了孩子没屁眼。只可惜他们的愿望无法实现。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上诉人做最后陈述。上诉人肖松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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