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于“点对点”式l聊,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私密性,l聊在双方之间秘密进行,并不会影响到公众对于性的感情,这种行为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这种通常发生于夫妻、情侣之间或者为填补精神空虚的陌生人之间l聊,应该依靠道德约束而不应该动用刑法调整。
相反,‘点对面’式的l聊方式使人类的各种x行为公开化,违背了人类的x羞耻感,严重侵害了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
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l聊方式,在互联网视频聊天室设立主持人、招揽会员,大肆组织网上淫秽表演,传播淫秽s情信息,非法牟利,还诱发其他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达哥,按照您的说法,点对点的不构成犯罪,只有点对面的才构成犯罪?”周颖皱了皱眉头。
“不一定,如果点对点的l聊,然后收取费用,就算是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得看具体案情。”孟广达解释道。
“可即便如此,也没有物品啊!如果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什么是本案的‘物品’?”周颖的大脑一时间有些转不过弯来。
“这就是接下来我要解释的第三点。
法律都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应当坚持发展的观点,合理扩张这个词的外延。
1979年的《刑法》中,‘淫秽物品’仅限于y书、y画两类,这两类物品无论是作为载体的书,还是附着于其上的淫秽信息,均可以通过肉眼直观地加以识别。
1990年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纳入‘淫秽物品’之中,并被1997年《刑法》所吸收。
2000年12月全国高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都属于淫秽物品犯罪。
2004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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